北京林业大学《校内通报》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

2024年5月6日,北京林业大学在学校官网上发布了《校内通报》,介绍了我举报的北京林业大学集体作假申报新增说博士点的情况和有关骆有庆的四个方面。2024年6月27日的北京互联网民事判决书(2024)京0491民初1041号中认为,我所举报的内容“与北京林业大学发布的《校内通报》中关于骆有庆的博士类别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属于”在职攻读“,未发现骆有庆存在违规获得博士学位的情况的结论不相符”,判决我捏造事实,侵犯了骆有庆的名誉权。下面,与大家谈谈《校内通报》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证据效力是指证据在法律程序中所具备的证明能力和可信度。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有不同类型,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在效力上存在差异。一般而言,直接证据的效力大于间接证据的效力、物证的效力大于人证的效力、能相互印证的证据的效力大于相互矛盾证据的效力,等等。 此处不谈“与《校内通报》不相符”是否等同于捏造事实,只是想从证据的角度,探讨《校内通报》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及其效力。一、最高法民申138号案例表明: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骆有庆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交的《校内通报》,既没有加盖北京林业大学印章,也没有学校负责人签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38号,该证据应不予采信。但北京互联网法院采信该证据,明显违规违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写的明明白白:审判人员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谨慎审查,综合判断。而不是“照单全收”。 骆有庆曾担任北京林业大学副校长,与时任北京大学领导同朝为官多年,北京林业大学的主要领导王洪元、王涛等应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出具的《校内通报》,其效力低。 三、孤证指单一证据,法律认定时一般认为孤证不能定案。这是因仅靠单一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校内通报》 是目前惟一支持骆有庆没有违规获得博士学位的证据,可以说是一个孤证。四、《校内通报》与其他多项证据相矛盾,如1)骆有庆律师在法庭上承认:骆有庆在两、三个月内拿了个博士学位; 2) 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院的答复和纪检委的通报存在四个方面的不同;3)骆有庆的博士学位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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